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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Regulations
公司规章制度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日期 :2016-01-01 | 205 浏览量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温岭市保安服务公司是市公安局领导下属国有企业。企业经营人力保安、技防保安、押运保安、经营部保安。
第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属、综合办、人防办、技防、押运大队、经营部。
第四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温岭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包括保安服务公司的所有人员,本规章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五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六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权利等义务,同时享有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七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原则。坚持满足需求、从严控制,量才录用,人岗匹配原则,根据岗位需求的情况,坚持公平,择优录用。
第八条     公司新聘用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保安人员呈批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九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十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能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外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员工不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以及其他需要返还的费用,并返还公司为其配置的办公设备及器材。

第十二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者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30天;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60天,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6个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进公司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为有效。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五条    员工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员工不能从事或者不胜任原岗位工作,又不服从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安排的,在三天内不到新岗位的应视为自动终止合同,并放弃经济补偿。
(6)员工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营其他产业,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未经公司许可或用工单位许可,员工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利益有冲突的;
(8)蓄意煽动员工闹事或怠工者。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外安排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确需裁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应按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的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的工作时间按温岭市公安局规定的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员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制度、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二十二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温岭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补贴。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1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依公司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进行,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员工依法享有的节日休假、休息日、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劳动合同约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5)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减发的工资;
  (6)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7)员工请事假、病假而减发的工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或用工单位«考勤与请销假制度»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脱岗。
第三十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或用工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5)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
 (6)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7)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嘉奖、加薪和发奖金四种。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事迹之一的,除给予表扬外,另给予加薪、发奖金的其中一种奖励。
(1)工作主动认真、有显著成效,能克服困难,为公司典范者;
(2)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
(3)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或用工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罚款和辞退三种。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辞退:
(1)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在工作时间脱岗办私事、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赌博活动、工作时间饮酒等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3)为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或通风报信;                            
(4)违反上级决议和命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执法或越权从事执法活动的;弄虚作假,或知情不报,或欺骗领导的;                                
(5)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6)擅离职守,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或用工单位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的;
(8)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谋取私利使公司和用工单位利益和形象受损的;
(9)未经许可将公司或用工单位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10)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效率低,不能完成单位下达的任务,经教育训练不能改正的;
(11)贪污、挪用、截留查扣的财物、违禁品的;故意损坏公物,或浪费公家财物经教育后不改的;违反财务规定,虚报或多报费用的。
(12)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用工单位工作机密的;

第三十五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温岭市保安服务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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